[我國目前個人信息維權民事案件本來就少,還都敗訴,因而企業(yè)沒有盡到合理謹慎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甚至是赤裸裸侵權行為,本來就舉證困難,現在則基本就是零風險狀態(tài)]
最近徐玉玉、宋振寧兩名準大學生因為受到電信詐騙刺激而猝死的新聞,再次點燃了公眾對于電信詐騙長久以來積蓄的怒火。
騙子自古以來就有,一般與法律政策扯不上什么關系。如果某地騙子多,那可能是民風不淳或文化劣根性的問題,但如果騙子形成產業(yè)鏈、大案頻發(fā),詐騙地域集中,大量導致學費、救命錢被騙甚至被騙者受刺激死亡等惡果,那就必須反思,是不是有法律制度層面的漏洞了。筆者經過數年的觀察研究,認為目前電信詐騙泛濫成災的主要原因,是網絡實名制與個人信息保護的政策在執(zhí)行中失衡所導致的,應進行政策調整,限制實名制范圍,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政執(zhí)法和司法判賠力度,理由如下:
電信詐騙不能歸結于被騙者愚笨或者貪婪,老虎也有打盹的時候,是人就可能被騙,你我都可能上當。電信詐騙之所以屢屢得逞,是因為個人信息“裸奔”泛濫,騙子能報出準確的個人信息,所以迷惑性強,稍有不慎就容易上當。